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357號
TNDM,103,簡,1357,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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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新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撤緩偵字第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新發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增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101年7月10日農金三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1份為證據。 ㈡犯罪事實欄關於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之記載均刪除。 ㈢犯罪事實欄所載「於100年1月19日由程瑞進代為填寫……」 更改為「於100年1月19日由不詳之人代為填寫……」。 ㈣犯罪事實欄所載「林新發卻未將全部或大部分貸得款項使用 於農業生產有關事項」更改為「林新發卻未將全部貸得款項 使用於農業生產有關事項」。
㈤犯罪事實欄第一點所載「使農業發展基金陷於錯誤」更改為 「使全國農業金庫陷於錯誤」。
㈥犯罪事實欄所載「因此使林新發詐得補貼利息之不法利益」 補充為「因此使林新發詐得補貼利息之不法利益82,174元」 。
㈦犯罪事實欄所載「其中之經營計畫」補充為「其中之改善農 業經營計畫」。
㈧犯罪事實欄第二點所載「、資金用途」刪除。 ㈨犯罪事實欄所載「林伍仁卻未將全部或大部分貸得款項使用 於農業生產有關事項」更改為「林伍仁卻未將全部貸得款項 使用於農業生產有關事項」。
㈩犯罪事實欄第二點所載「使農業發展基金陷於錯誤」更改為 「使全國農業金庫陷於錯誤」。
犯罪事實欄所載「因此詐得補貼利息之不法利益」補充為「 因此詐得補貼利息之不法利益40,167元」。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39條於被告行為後即民國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0日施行,觀諸刑法第339條於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知修正後規 定將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 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高為30倍即30,000元)提高為「五 十萬元以下」,修正後規定經比較結果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林新發明知其不符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之要件,為 圖低利竟與臺南市新化區農會(下稱新化農會)職員程瑞進 共同填具不實申請書而申辦貸款,使全國農業金庫陷於錯誤 而核發利息補貼予新化農會,自己則因此獲得減少支付利息 82,174元之利益;又明知他案被告林伍仁不符農民經營改善 貸款之要件,竟出具不實內容之收款證明作為新化農會查驗 資金用途之用,使全國農業金庫陷於錯誤而核發利息補貼予 新化農會,幫助他案被告林伍仁因此獲得減少支付利息40,1 67元之利益,惟農民因易受天候與流行疫情及市場價格波動 等影響而收入不定,又因農地處分不易及農業設施鑑估價值 偏低等因素不易自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縱能取得資金仍多有 農業貸款利率高於商業貸款利率之情形,本案宜衡酌被告之 經濟能力從輕量處以體恤弱勢,另被告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 教育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刑罰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並定應執行刑。
四、如不服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 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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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