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265號
TNDM,103,簡,1265,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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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姬安上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3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姬安上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姬安上受僱於基督教恩友愛心協會,劉奇峯則為基督教恩友 愛心協會傳道士。姬安上因不滿劉奇峯調動其職務而心生不 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晚間7 時25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基督教恩友中心 臺南教會此一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接續以「你 臭雞巴」、「幹你千萬代」、「幹你娘老雞巴」、「幹你祖 公外嬤」、「臭雞巴」(均以臺語發音)等語,公然辱罵劉 奇峯,足以貶損劉奇峯之人格及其於社會上之評價。嗣因劉 奇峯不甘受辱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劉奇峯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姬安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劉奇峯指訴、證人即該教會志工黃志偉之證述情節相符,復 有錄音光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見核交字卷第17頁、第1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前開不雅言詞辱罵告訴 人,因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言辱罵他人,致告訴人之名譽受到 貶損,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名譽法益之法治 觀念均待加強,殊值非難,兼衡告訴人名譽貶損之程度、被 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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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