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1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靜芬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靜芬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巨星剪燙髮 店」之實際負責人,本應注意對店內相關營業設備,應善盡 管理維護之責任,尤應按時檢修用電設備,並避免電線短路 起火引發火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致於民國102年8月5日下午2時21分許,在「巨 星剪燙髮店」一樓休息室內之電風扇電源線短路後起火,引 燃周圍紙張、雜物,火勢因而向四周延燒,除燒燬上開陳靜 芬向陳秀花租賃作為店面使用之「巨星剪燙髮店」現有人所 在之建築物如附表編號3所示,並燒燬如附表編號1至2、4至 6所示店家(除編號4、5房屋為自有自營,其餘為向如附表 編號1、2、3、6所示房屋所有人承租)之財物,致生公共危 險。
二、案經黃慶昌、李調赺、陳秀花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 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 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 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 告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 提示、調查,故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靜芬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險犯行,辯稱:並非「 巨星剪燙髮店」之負責人,僅係負責管理人事事務,本次火 災不應由其負責云云。
(二)本院查:
1、如附表所示臺南市○○區○○路○段000○000號房屋,分別 為如附表所示鄭進春、黃慶昌、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陳秀花、李調赺、林淑援等人所有,除臺南 市○○區○○路○段000○000號房屋為自有自營外,其餘房 屋分別為「屈臣氏藥妝店」、「巨星剪燙髮店」、「阿瘦皮 鞋」、「達芙妮鞋店」等店家所承租營業等情,業據證人鄭 進春、黃慶昌、陳秀花、李調赺、林淑援,及證人即「屈臣 氏藥妝店」員工許芬蘭、「巨星剪燙髮店」員工汪海琳、「 阿瘦皮鞋」員工黃馨巧、「達芙妮鞋店」員工王品涵於警詢 時供述在卷。
2、如附表所示「巨星剪燙髮店」等店家,於102年8月5日下午2 時21分許之營業時間內發生火警,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獲報派 員前往灌救,消防隊員到達現場撲滅火勢後,經臺南市消防 局火災調查科勘查燒損情形結果如附表所示,並依據最先向 消防局報案者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巨星剪燙髮店」冷氣維 修人員陳佳宏及「巨星剪燙髮店」內部人員、如附表所示各 店家受燒情形以「巨星剪燙髮店」最為嚴重、案發時當地風 向、風速、相對溼度、溫度及災後現場所顯示火流方向,兼 以調查人員事後將「巨星剪燙髮店」一樓休息室東側疑有短 路熔痕之電扇電源線送請內政部消防署檢驗結果,確認「熔 痕之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研 判本案最初係由「巨星剪燙髮店」一樓休息室中間附近最先 起火燃燒,又據「巨星剪燙髮店」員工汪海琳於訪談時表示 :起火前店內東側電燈突然出現閃爍情形等語,與電器設備 或電源線產生故障之前期現象相符,不排除本案起火原因係 因使用「電氣因素」不慎造成火災,本火警案起火原因以「 電氣因素」造成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有臺南市政府消防 局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書(檔案編號G13H0501)及火災現場照 片176張在卷可稽(警卷第75至216頁)。應認本件火災肇因
確為「巨星剪燙髮店」店內一樓休息室電扇電源線短路起火 延燒所造成。
3、按刑法第174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 罪,其所謂之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祇須上有 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適於人之起居即足 。所稱之燒燬,係行為人利用火力,使特定物焚燒燬滅,致 失其形體效力者而言,全燬無論矣,即僅焚燬一部,茍已使 物失去原有效用,亦屬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236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中,如附表編號3「巨星剪燙髮店」東 側增建一層連棟式鐵皮屋天花板全部燒失、屋頂變形破損、 屋頂鋼樑鐵架亦受燒彎曲變形(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內附「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警卷 第82頁】、現場照片【警卷第129、162、163頁】),已不 能遮風避雨而無法供一般建築物之正常使用,揆諸上開判決 同一意旨解釋,應認已達燒燬之程度。又火勢延燒如附表編 號1至2、4至6所示店家,若非消防人員及時到場灌救,延燒 範圍當不僅於此,此次火災已致生公共危險,灼然甚明。 4、被告陳靜芬雖否認為「巨星剪燙髮店」之實際負責人,惟其 於偵訊時供稱:伊為「巨星剪燙髮店」之實際負責人,伊父 親陳榮裕僅為商號名義登記人等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下稱偵卷】第32頁背面),核 與證人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所有人陳秀花 、證人即「巨星剪燙髮店」員工汪海琳分別於偵訊、警詢時 證稱:「巨星剪燙髮店」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臺南市○○ 區○○路○段000號房屋亦為被告向房東陳秀花所承租等語 相符(偵卷第21頁背面、警卷第94頁)。而證人陳榮裕雖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為「巨星剪燙髮店」之實際負責人,店 內電器設備、裝潢均為伊負責等語(本院卷第40頁背面), 惟同時亦證稱:「巨星剪燙髮店」之日常營業狀況、營業收 入與開支、人事均為被告在管理,店內設備若壞掉係被告通 知伊找人維修,伊不常到店裡去,伊如果不在店內就是全部 交由被告全權管理等語(本院卷第40頁背面至第42頁)。足 見證人陳榮裕對「巨星剪燙髮店」店內事務涉入不深,參以 證人汪海琳、陳秀花均證稱: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房屋為被告所出面承租如前述,應認證人陳榮裕或為「巨 星剪燙髮店」之實際出資人,或有為女兒陳靜芬處理店內裝 潢、設備修繕維護事項之情形,惟實際在現場全權負責經營 管理「巨星剪燙髮店」之人,應仍係被告。
5、被告既為「巨星剪燙髮店」之實際負責人,自負有妥善管理 店內公共安全之責任,且對店內相關營業設備,亦應善盡管
理維護之責任,尤應按時檢修用電設備,並避免電線短路起 火引發火災。使用電器用品及相關營業設備,須隨時檢視注 意,觀察包覆電線的絕緣皮是否已因時間而硬化、脆化,甚 至脫落,電線的銅線是否外露,必要時需請廠商或水電相關 業者,進行安全檢查。詎未能注意,且依案發當時之情況,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終致店內電扇電源線因短路起火而引 發此次火災,其過失情節已至為明顯,且該過失情節與本案 火災發生燒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現有人所在建築物及如附表 編號1、2、4、5、6所示財物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靜芬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 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二)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直 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財產法 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而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 之建築物罪,係指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整體而言,應包括建 築物內所有設備、物品。故被告一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 建築物行為,雖同時燒燬建築物內他項物品,然無論該物品 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情形不同,均 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他人或自己 所有物罪(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僅論以單純一罪,不以其所焚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而 成立數罪名,應無想像競合關係(最高法院88年臺上1672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一個失火行為雖燒燬多家房屋,仍只成 立一罪(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 以一失火行為,燒燬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巨星 剪燙髮店」之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並延燒隔鄰之「屈臣氏藥 妝店」、「建光藥局」、「HANG TEN服飾店」、「阿瘦皮鞋 」、「達芙妮鞋店」,致該些店家、房屋受有如附表編號1 至2、4至6所示損害,雖有多處建築物其內物品遭到燒燬, 但應僅成立一罪。起訴書以被告一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 築物行為,同時燒燬建築物內他項物品,所犯刑法第173條 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與同法第175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間,屬想像競 合云云,應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因疏未按時檢修用電設
備,以致其所管理經營之「巨星剪燙髮店」店內電扇電源線 短路起火引發火災,就本案火災之發生,自需負過失責任, 本次火災同時燒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並 造成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之損害情形,所造成危害非 輕,被告迄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兼衡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述教育程度為五專肄業,未婚尚無子女,目前 從事美髮業,每月收入不一定,約新臺幣2萬餘元之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兼衡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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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門牌號碼 │房屋所有人│ 店家 │ 燒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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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 │林淑援 │達芙妮鞋│一樓:西側略受煙燻、東側倉庫受煙燻、東側雜物間受煙燻、│
│ │ │ │店 │ 上層水泥部分脫落,一樓上二樓樓梯受煙燻。 │
│ │ │ │ │二樓:東、西側受煙燻、東、西側貨品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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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 │李調赺 │阿瘦皮鞋│一樓:西側略受煙燻、東側倉庫、雜物間受煙燻。一樓上二樓│
│ │ │ │ │ 樓梯受煙燻。 │
│ │ │ │ │二樓:東側、西側受煙燻、部分貨品燒損、東側天花板裝潢部│
│ │ │ │ │ 分燒失,二樓上三樓樓梯間受煙燻。 │
│ │ │ │ │三樓:東、西側走道,中間、東側房間受煙燻。三樓上四樓樓│
│ │ │ │ │ 梯受煙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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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 │陳秀花 │巨星剪燙│一樓:櫃檯、西側工作區、沖水區受煙燻,東側天花板全部燒│
│ │ │ │髮店 │ 失、東南側屋頂鐵架受燒彎曲變形,東南側鐵架受熱向│
│ │ │ │ │ 北面彎曲,休息室木門燒失。南側牆靠東面裝潢木板燒│
│ │ │ │ │ 失、南側牆靠西面裝潢木板殘留。東北側小儲藏室內部│
│ │ │ │ │ 物品燒失、靠東側上層木材支架部分燒失。廁所天花板│
│ │ │ │ │ 受燒掉落、上方木材支架靠東側燒失,儲藏室上層裝潢│
│ │ │ │ │ 木材支架靠東側燒失。休息室北側上層裝潢木板全部燒│
│ │ │ │ │ 失、北側牆面受煙燻、北側置物架木板越上碳化越嚴重│
│ │ │ │ │ ,休息室東北側木門上層部分燒失。休息室南側上層裝│
│ │ │ │ │ 潢木板全部燒失、下層物品大半燒失、南側牆面及中間│
│ │ │ │ │ 牆面瓷磚部分脫落、南側桌面未燃燒、塑膠椅軟化。電│
│ │ │ │ │ 扇面罩外觀上完整且殘留油漆、馬達受燒後外形尚完整│
│ │ │ │ │ 、中間塑膠椅軟化,冷氣散熱片尚完整、冷氣外殼僅受│
│ │ │ │ │ 熱軟化、冷氣馬達外型尚完整。南側窗戶木框中間支架│
│ │ │ │ │ 部分燒失。一樓上二樓樓梯受煙燻、樓梯上層木板部分│
│ │ │ │ │ 燒失。 │
│ │ │ │ │二樓:東側櫃檯、廁所受煙燻,南側更衣室大半燒失、南側牆│
│ │ │ │ │ 面木材支架靠東側大半燒失、靠西側大部分殘留。北側│
│ │ │ │ │ 美容室玻璃破裂、裝潢木材受煙燻、上層裝潢木板部分│
│ │ │ │ │ 燒穿,西側美容室、沙發區受煙燻。二樓上三樓樓梯間│
│ │ │ │ │ 受煙燻、上層水泥部分剝落。 │
│ │ │ │ │三樓:走道、西側房間、中間房間、廁所、東側房間受煙燻。│
│ │ │ │ │ 三樓上四樓樓梯間受煙燻。 │
│ │ │ │ │四樓:走道、東側、西側受煙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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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 │英屬維京群│HANG TEN│一樓:西側貨架物品受煙燻,西側靠東面天花板燒失,東側西│
│ │ │島商利時有│服飾店 │ 面靠北側上層水泥剝落較多,東側西面、北面、南面裝│
│ │ │限公司臺灣│ │ 潢木材支架燒失。北側上層鐵架受燒油漆燒失、嚴重扭│
│ │ │分公司 │ │ 曲且向北面彎曲,北側上層鐵架下層殘留油漆。南側上│
│ │ │ │ │ 層鐵架受燒後殘留油漆,東北側鐵架受燒尚未彎曲變形│
│ │ │ │ │ ,東北側天花板鐵皮仍殘留油漆,東側衣物大半燒失、│
│ │ │ │ │ 貨架受燒嚴重變色。 │
│ │ │ │ │二樓:東南側倉庫南面牆上層油漆燒失、南面牆最東端水泥脫│
│ │ │ │ │ 落,南側貨架上衣服大半燒失。東北側倉庫貨品部分燒│
│ │ │ │ │ 失、牆面受煙燻,廁所牆面受煙燻。西側倉庫貨架上衣│
│ │ │ │ │ 服大半燒失,天花板受燒殘留木材支架,西側房間受煙│
│ │ │ │ │ 燻。 │
│ │ │ │ │三樓:二樓上三樓樓梯間受煙燻,三樓東側房間、中間房間、│
│ │ │ │ │ 西側房間、三樓上樓樓梯間受煙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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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 │黃慶昌 │建光藥局│一樓:樓梯間附近、中間隔間上層、餐廳、廁所受煙燻,東側│
│ │ │ │ │ 屋頂鐵皮受熱變色,天花板部分掉落(據黃慶昌於警詢│
│ │ │ │ │ 時之供述,此部分為房屋後方加蓋鐵皮屋廚房,損失包│
│ │ │ │ │ 括廚房內冰箱、廚具、烤箱、微波爐及一般家用電器用│
│ │ │ │ │ 品,及儲藏室內家用雜貨用品均燒燬,見警卷第16頁)│
│ │ │ │ │ 。 │
│ │ │ │ │二樓:樓梯附近、客廳、臥室、廁所、二樓上三樓樓梯間受煙│
│ │ │ │ │ 燻。 │
│ │ │ │ │三樓:東側臥室、中間臥室、神龕、三樓上四樓樓梯間受煙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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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 │鄭進春 │屈臣氏藥│一樓:東側櫃檯附近物品輕微受煙燻,一樓上二樓樓梯間附近│
│ │ │ │妝店 │ 物品受煙燻,一樓上二樓樓梯平臺北側附近上層木材裝│
│ │ │ │ │ 潢支架部份燒失。 │
│ │ │ │ │二樓:東北側上層塑膠飾板受熱熔化掉落、上層鐵皮受熱變色│
│ │ │ │ │ ;東南側上層天花板掉落、貨架物品煙燻,西側天花板│
│ │ │ │ │ 、貨架物品受煙燻。 │
│ │ │ │ │三樓:二樓上三樓樓梯間、三樓南側走道、三樓西側辦公室、│
│ │ │ │ │ 三樓東側房間、中間房間、三樓上四樓樓梯間受煙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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