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二年度偵
字第一二0三六號、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五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犯 罪 事 實
一、丙○○原係現役軍人,服役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止。丙○○於一0一年七、八月 間某日凌晨甫認識代號○○○○○○○○○○女子(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八十八年一月間出生,下稱A女),於認識當 日中午邀約A女前往其台南市○○區○○街○○○巷○○弄 ○○號住處,丙○○主觀上不知亦未預見Α女當時未滿十四 歲,僅得預見Α女為未滿十六歲之少女,仍基於強制性交之 犯意,見Α女躺在其上址房間內休息,先以手撫摸Α女胸部 ,Α女立即起身反躺,丙○○又以其身體壓坐在Α女身上, 不顧Α女推阻丙○○之動作以及直接以言語表示拒絕之意, 先以手撫摸Α女胸部、下體,繼而褪去A女所穿短褲與內褲 ,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期間並以單手強壓Α女 雙手、以手強抓住Α女腳部,脫去Α女上身衣著,而以此憑 藉體型、氣力優勢及不法腕力之強暴手段,而對A女為性交 行為得逞。嗣因台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檢舉 ,始通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必須公示之判決書,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 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爰就A女及其親屬之姓名 、住址等相關資料均以代號表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證人羅○○於警詢之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已爭執其證據能力(指定辯護人雖亦抗辯Α女警詢筆
錄之證據能力,惟事實上Α女並未製作警詢筆錄),不同意 將證人羅○○於警詢之證述列為證據,又上開言詞陳述,並 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四等傳聞證據例外具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證人羅○○於警詢 之證述,即無證據能力。然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 據,但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明力(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三二號、第六八八一號判 決要旨參照)。
(二)次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 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規 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羅○○警詢筆錄以外之其 餘供述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不 爭執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主張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三)另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 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非 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 關係事項,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於一0一年七、八月間某日凌晨,Α女曾偕 同羅○○前往伊住處,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 :Α女僅與羅○○一同前往伊住處一次,Α女並未於認識當 日有另行單獨前來伊住處,當初賠償之二十二萬八千元,係 因為Α女祖母表示伊有傷害Α女祖母行為,要告伊,該筆款 項係要賠償Α女祖母所受之傷害云云。
二、經查:
(一)證人Α女就本案發生之始末,於偵查中指稱:一0一年暑假 某日凌晨,我當時男友羅○○打電話給我,問我能否過去陪
他,我說好,之後羅○○就騎機車載我到丙○○家,在本日 之前我都不認識丙○○,當天凌晨我跟羅○○到丙○○家時 ,丙○○是喝醉酒的樣子,我跟羅○○就在丙○○住處客廳 看電視待到隔天早上,丙○○過程中也在客廳,不過他是在 沙發上睡覺,後來我跟羅○○離開丙○○住處到羅○○的家 時,我有從羅○○手機找丙○○電話,然後用自己手機傳簡 訊給丙○○,內容大概是「不好意思,在你家待了一夜,給 你添了麻煩」,之後我們就互傳簡訊,然後丙○○傳了一封 簡訊問我要不要過去他家陪他,我看到後回他「幹嘛,你想 吃了我?」,他回傳簡訊說「沒有」,後來我們二人又傳了 很多封簡訊,我有答應要去丙○○家,當天中午丙○○騎機 車到羅○○家附近的便利商店,並打電話跟我說他到了,我 有騙羅○○說有人要開車載我回家,後來丙○○就騎機車載 我回他的住處,有看到丙○○的阿嬤在屋內做手工,接著我 就跟丙○○進入二樓他的房間內,我先坐在地板上,丙○○ 則是躺在床上,因為丙○○的房間有電視,我就在他的房內 看電視,丙○○則是一下子躺在床,一下子起來看電視,進 入房間後我跟丙○○並沒有什麼對話,後來我跟丙○○說我 想抽菸,丙○○就叫我自己拿,我就在房內抽菸,抽完菸之 後我坐在丙○○的床上繼續看電視,看到後來我就跟丙○○ 說我想睡覺,我就背對躺在丙○○的身旁,丙○○的床是有 一邊靠牆的,丙○○是躺在床的內側靠牆處,我則是躺在床 的外側靠電視那邊,當天我是穿著牛仔短褲、黃色短袖T恤 ,有穿內衣、內褲,我躺在床上過沒五分鐘,丙○○就一隻 手抱我的腰部,一開始我是把他的手移開,並問他要幹嘛, 丙○○回答我「沒有啊,我只是想抱人睡覺」,我聽到丙○ ○這麼說,我就讓他用一隻手抱著我的腰部,我還是背對著 他,後來不知過了多久,丙○○就開始亂摸我,整個過程中 我都是清醒沒有睡著的,丙○○用原本抱著我的那隻手摸我 胸部,是隔著衣服摸,丙○○一摸我胸部我馬上起身,但我 沒有質問他,但因為我當時真的很累,所以改用顛倒的姿勢 躺在床上,就是丙○○的頭對著我的腳,我的頭對著丙○○ 的腳,丙○○後來就起身,直接壓在我身上,一開始先手伸 到衣服及內衣內摸我胸部,接著再將手往下移動摸我的下體 ,丙○○壓在我身上時我只有推他,我並沒有大叫,因為我 怕被他阿嬤聽到很丟臉,但我有質問他要幹嘛,我有跟丙○ ○說不要這樣,但丙○○說一次就好,我回丙○○「半次都 不行,還一次咧」,但丙○○仍然不肯罷手,他是從我的褲 頭處將手伸入,一邊摸我下體一邊解開我的褲子,後來有把 我的褲子脫下,接著脫我的內褲,丙○○脫完我的內褲後,
接著他脫掉他自己的四角褲,他脫褲子的時候一樣是壓著我 的,丙○○脫掉我跟他自己的褲子後,接著就將他的性器插 入我的性器內,並沒有戴保險套。丙○○在與我性交過程中 ,我有嘗試找我的手機,丙○○看到我的動作就用腳把我的 手機弄得更遠,並用一隻手將我的二隻手往上壓住,讓我無 法使用二隻手,另一隻手則是抓住我的腳,把我的腳往上抬 ,以方便他性侵,後來又把我手腳放開改摸我胸部,脫去我 的上衣及內衣,我有把衣服拿回來遮身體,丙○○則是繼續 性侵動作,後來丙○○就射精在我體內。丙○○完事後就直 接躺在床上睡覺,我則是很快穿好衣服,拿著自己的東西離 開丙○○住處等語(見他字卷第八頁至第九頁反面);復於 本院證稱:我是因為前男友羅○○載我去被告家玩才認識被 告,就在被告家裡待到早上,然後回羅○○家,當天我有傳 簡訊給被告,一開始先跟他講不好意思,他有問我是誰,我 跟他講我是羅○○旁邊那個女生,我們有互傳簡訊十幾通, 我有傳簡訊說「幹嘛!你想吃了我嗎?」,被告回傳說「沒 有」,後來當天我有去被告家,是他叫我過去陪他,我跟羅 ○○說有朋友開車來載我,被告載我去他家之後,我有看到 被告奶奶在做手工眼鏡那裡,然後被告帶我去二樓他房間, 他躺在床上,那時候我在看電視,後來我跟他講我想抽煙, 抽完菸後我有坐在床上,有跟被告說我累了想睡覺,有躺在 被告床上離一段距離,躺在床上的時候被告有先一隻手抱我 ,我有推開他的手,後來被告的手有過來抱我腰,之後被告 有碰我胸部,我把他手弄開,我說你要幹嘛,我忘記他怎麼 說,但是我是記得他有一句跟我講「一次就好」,我有跟他 講「半次都不行了,還一次」,之後我起身坐在床鋪,有一 些部分我忘記了,他有壓在我腳上,有摸我胸部、下體,有 用手壓住我的手,好像是一隻手壓住我二隻手,也有用手抓 住我的腳,當天我褲子跟衣服有被被告脫掉,他生殖器有插 入我陰道,他當時沒戴保險套,在被告脫我衣服的時候,我 有試著要拿手機,他就把手機移開,在被告摸我胸部的時候 我就有推他,我也有跟被告說不要這樣,過程中我沒有大聲 呼救,是因為當時很亂、很亂,我想因為電話就在旁邊,就 想趕快打電話報警等語(見本院卷第八一頁反面至第九八頁 )。而觀諸證人Α女上開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 其就與被告認識係因前男友羅○○帶其前往被告住處之雙方 認識經過,案發當日返回羅○○住處後有先傳送簡訊與被告 致歉,且內容包含「幹嘛,你想吃了我?」之雙方傳送簡訊 內容,前往被告住處後有看到被告奶奶、被告房間在二樓且 有電視之房間位置,原先在房內進行之活動為看電視、抽菸
,以及被告最初係先一手抱Α女腰部,接著不顧Α女反對之 意思撫摸胸部、下體、未戴保險套而以生殖器插入之性交行 為模式,過程中有以一隻手壓住Α女二隻手、以手抓住腳部 且身體強壓Α女之強制方式,Α女有以手推卻及出言阻止而 未大聲呼救之反抗方式,過程中被告曾表示「一次就好」、 證人Α女回稱「半次都不行了,還一次」等各節,前後證述 均大致相符,參以被告亦供稱其係該日凌晨羅○○帶同Α女 至被告住處,始第一次見到Α女,則證人Α女於案發當日凌 晨與被告初認識,嗣後除其指述之當日性侵害行為外,雙方 並無任何其他接觸,證人Α女既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 實無動機編織情節刻意誣陷僅認識一天之被告,是其記憶之 可靠性及證述之憑信性應均無疑義,其上開證述情詞應非憑 空捏造,應屬可信。至證人Α女就被告一開始摸其胸部時之 反應、壓制身體之位置,於偵查中供稱被告一開始摸其胸部 時係以頭尾變換姿勢之方式反躺,被告壓在其身上,於本院 審理時則改證稱被告一開始摸其胸部時係坐起身、被告壓在 腿部,而證述內容稍有差異。然上開被告最初摸其胸部時之 反應方式,以及被告壓制之詳細位置,屬於較細節部分,一 般人對於事件細節之記憶能力,本即會囿於個人記憶能力而 有差異,且證人Α女於本院作證時間距離案發已將近一年十 月,對於細節部分稍有前後差異,要屬情理之常,尚難因此 即認證人Α女指述情節均屬憑空捏造,而證人Α女於偵查中 作證時間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對於細節部分之記憶應較 本院作證時為佳,故應以證人Α女偵查中證述較為可採。另 辯護人雖以證人Α女於案發時未大聲呼救與常理不符,據此 抗辯證人Α女指述不足採信,然證人Α女於案發時欲以自身 電話向外求援,業據證人Α女證述如前,其並非無任何求助 意思,且證人Α女案發時實際年齡僅十三歲餘、案發地點復 為其所不熟悉之被告住處,而一般人突遭巨大驚嚇、受到極 大創傷時,本即容易有慌張、不知所措,甚至腦中一片空白 之情形,且每人即刻處理危機應變之能力、反應速度、處理 方式,亦常與生長背景、本身個性、學識、社會經驗,以及 所享有之社會資源有關,非可一概而論,不宜均謂性侵害被 害人當下反應必定是大聲呼救,辯護人執此為辯,自難認有 理由。
(二)其次,證人Α女復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偵查中證稱:當 天離開後我就到附近的探索公園,打電話給朋友看有沒有誰 可以來載我,後來打電話給一名綽號「阿祥」的男生,阿祥 就騎車載我到朋友邱○○家,我會去邱○○家是因為我原本 就住在邱○○家,我進入屋內時邱○○不在家,只有邱○○
的父親在客廳看電視,我進入邱○○家後,我先坐在客廳, 邱○○的父親就跟我說「妳看起來怪怪的,發生什麼事嗎」 ,我回他「沒事,我很累,我想上去洗澡」,我就直接上樓 去洗澡,並將當天所穿衣服都用水沖過,因為感覺很骯髒, 洗完澡後我就回房間用手機打電話給一個綽號叫「米奇」的 女生朋友,在電話中我有跟米奇說上開遭到侵害的經過,米 奇聽到後要我跟羅○○講,並要我去驗傷,我跟米奇說我不 要去驗傷,因為我害怕家人知道這件事,後來米奇就打電話 給羅○○,羅○○當天就有到邱○○家樓下,跟我說這件事 他會幫我跟我親哥哥講,事發當天晚上我還有跟我哥哥、我 哥哥的朋友及三位很好的朋友李○○、周○○、遊○○有提 到這件事,我跟三位很好的朋友說的時候,是當面一次跟她 們三位講等語(見他字卷第九頁反面、第十頁反面);於一 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偵查中供稱:離開丙○○住處後,我請 一位叫阿翔的男性友人載我去邱○○家,接著在邱○○家洗 澡,當天邱○○不在家,只有邱○○爸爸在,洗完澡後我打 電話給米奇,我跟米奇說我被人性侵了,我跟她說是被羅○ ○的友人「叮噹」性侵,米奇聽到後叫我去驗傷,但我因為 不敢,所以我跟米奇說我不要去驗傷,後來電話中還講了些 什麼現在不記得了。電話講完後,後來羅○○有來邱○○家 找我,因為米奇有跟他說這件事,米奇有跟我說她會把這件 事跟羅○○講,羅○○到邱○○家後,我有下樓把門打開一 點點,透過門縫跟他講話,沒有開門跟他講是因為我會怕, 因為當時我是羅○○女友,羅○○問我為何會發生這件事, 不過我沒有跟羅○○講全部過程,是跟羅○○講我是怕他知 道我去叮噹家他會生氣,所以我就跟羅○○坦承我騙了他, 之後我說我累了想上樓,羅○○則是叫我跟我哥哥說,看我 哥哥如何處理,後來我就上樓在邱○○家睡覺,一直睡到快 晚上的時候,睡醒後我就去周○○家,因為事發後我找不到 發洩的人,所以我當時就有打算跟她們說這件事,周○○家 有李○○、遊○○、周○○等語(見偵字第一二七四五號卷 第三一頁);復於本院證稱: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離開被告 家的方式是用走的走到探索公園,打電話給一個叫阿祥的男 生,看他能不能來載我去邱○○家,當時我是暫住在邱○○ 家,事發當天我有告訴我四哥跟我哥哥朋友張家俊(音同) 、李○○、周○○、遊○○,這都是同一天告訴他們的,李 ○○、周○○、遊○○是我當面告訴她們,張家俊是聽我四 哥轉述,我那天回到邱○○家有遇到邱○○她爸爸,沒有遇 到邱○○,那天我洗完澡就離開了,洗完澡之後我還有打電 話跟王○○講我被被告性侵害的經過,王○○有叫我去驗傷
,她有跟我說他會跟羅○○講,當天我有在邱○○家樓下見 到羅○○,我是隔著一樓的門,我那時候還很亂,不敢跟羅 ○○見面,是王○○打電話跟羅○○講我被被告性侵害的事 等語(見本院卷第八七頁及反面、第九二頁至第九四頁反面 )。是證人Α女當日離開被告住處後,係步行至探索公園後 再由友人載送至邱○○住處,在該處所有遇見邱○○父親, 並有將其遭被告性侵害之情形以電話告知綽號米奇之友人王 ○○,再經由王○○轉知當時男友羅○○,另有將上情告知 其哥哥及哥哥友人、好友李○○、遊○○、周○○等情,前 後均證述相符,參以①證人邱○○即邱○○父親亦於警詢證 稱:「(據○○○○○○○○○○表示,她於一0一年的暑 假中的某一天,住在你家時,在她回去你家時,你女兒邱○ ○不在家,你當時在客廳看電視,她坐在客廳,你有問她: 「妳看起來怪怪的,發生什麼事嗎?」,是否有這件事?當 天經過情形為何?)有這件事情,我記得那天她回來的時間 是白天,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因為我看她臉色不好,平常 她看到我都嘻嘻哈哈,但是那天她看到我都不說話,我才會 問她這句話,但是她沒有回答我,我只記得她說她要上樓, 她還有沒有講什麼話,我不記得了,後來我就去睡覺了,到 晚上七點多起床後,看到她在樓下打電腦,我問她吃飯沒, 她回答我說她吃不下,然後我就出門去上班了等語(見警卷 第十六頁反面),是證人邱○○亦證稱證人Α女確實曾於一 0一年暑假某日,返回邱○○住處時有情緒異常,而與證人 Α女證述遭被告性侵害返回友人邱○○住處時,邱○○父親 察覺其有情緒不佳而詢問之情相符;②又證人王○○即綽號 米奇之人於偵查中證稱:Α女事發後打電話給我,電話中她 跟我說「我很想要哭,怎麼辦」,我問她怎麼了,她就有點 難以啟齒,她說「妳覺得女生在發生什麼事情後會想死」, 我就說「妳該不會是被」後面我就沒有明說出來,因為我怕 說出來會讓Α女情緒激動,不過Α女聽懂我的意思,就跟我 說對,我有問Α女是誰做的,Α女說是一個叫叮噹的人,Α 女只跟我說她去叮噹的房間,一開始在看電視,後來叮噹對 她亂來,她有反抗,最後還是被得逞了,至於是如何被得逞 ,她沒有明說,我也沒有細問,我只問「他有『弄』妳嗎」 ?Α女就說有,說她被霸王硬上弓,被「那個」了,之後Α 女在電話中跟我說她不知道要不要把這件事跟小二即羅○○ 說,後來Α女給我小二的電話,由我跟小二在電話中說,是 用我的電話撥打的等語(見偵字第一二七四五號卷第二四頁 ),且證人羅○○就綽號王○○有以電話告知證人Α女遭被 告性侵害,羅○○有再將此事告知Α女哥哥一事,亦於偵查
中證述明確(見偵字第一二七四五號卷第二三頁反面),參 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綽號為「叮噹」(見偵字第一二七四 五號卷第三三頁),則證人王○○證稱案發後Α女即以電話 告知其遭綽號叮噹之被告性侵害,且王○○有將此事告知Α 女當時之男友羅○○一事,以及羅○○證稱其確實因接獲王 ○○之電話後知悉此事一情,俱與證人Α女證述案發後當日 有將此事以電話告知王○○、王○○以電話告知羅○○等情 ,俱屬相符,亦堪信證人Α女上開證述應堪採信。至證人羅 ○○雖就當日接獲王○○電話時,王○○有無在證人Α女身 旁,以及當日有無在永信國小與證人Α女及王○○碰面一事 ,證述內容與證人王○○、Α女不符,惟證人王○○、Α女 就當日王○○撥打電話與羅○○時,Α女並未在王○○身旁 ,且事後王○○及Α女並未在永信國小與羅○○碰面一事,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並無二致(見偵字第一二七四五號卷第二 三頁反面至第二四頁、第三一頁反面),此部分應係證人羅 ○○記憶稍有錯誤,然證人羅○○確實接獲證人王○○告知 Α女遭被告性侵害乙情,渠等證述情詞均屬相符,此部分證 述仍堪採信。③證人李○○於偵查中證稱:Α女是我國中同 班同學,遊○○則是我們同校同年級同學,但不同班,Α女 有跟我提過她遭人性侵害的事,就是遭叮噹性侵害,叮噹就 是丙○○,我之前就認識丙○○,因為他是我哥哥的同學, 事發當天晚上接近凌晨時,Α女到周○○家找我們,當時周 ○○家有我、遊○○、Α女及周○○四人,當時我們會在周 ○○家,是因為我們平常會去周○○家玩,也會在她家過夜 ,那天就是到周○○家過夜,當天Α女是突然到周○○住處 ,來的時候就說要跟我們說事情,我們問她是什麼事,她就 開始講,我們問她對方是誰,Α女說是叮噹,我說是丙○○ 嗎,此時Α女好像還不知道叮噹的本名,我就問她是不是高 高瘦瘦的,她說是,我就說那就是丙○○,Α女說一開始他 們在房間內,後來叮噹問她要不要「做」,Α女說不要,後 來叮噹就把她手壓住硬來,但沒有明確說怎樣硬來,後來好 像其他人還有問,但此時我就到樓上去了等語(見偵字第一 二七四五號卷第二九頁及反面);證人遊○○亦於偵查中證 稱:我和Α女同校不同班,Α女有跟我提過她被性侵害的事 ,我只知道這個人叫叮噹,我本身不認識叮噹,她是在一0 一年暑假七、八月期間講這件事,地點是在周○○她家,被 害人講這件事時,是跟我、周○○及李○○當面講,講的時 間好像是事發後的隔天,她當時跟我們說她跟那時的男朋友 去叮噹家,因為怕打擾到叮噹,所以就有傳簡訊給叮噹,內 容好像是不好意思打擾到你之類的話,Α女就跟叮噹互傳簡
訊,後來叮噹就叫Α女去陪他,Α女有問對方會不會對她怎 樣,對方說不會,Α女才去,原本Α女坐在地板看電視,叮 噹就抱她,Α女就拒絕,因為叮噹力氣很大,Α女抗拒不了 ,叮噹就把Α女抱到床上,Α女一直說不要,一直反抗,對 方男生還跟Α女說做一次就好,Α女還是說不要,叮噹就說 「真的,一次就好」,但Α女說「半次都不可以,哪有可能 還有一次」,Α女說後來對方還是強姦她,Α女平時有什麼 事就會跟我們說等語(見偵字第一二七四五號卷第二九反面 及第三十頁)。是證人李○○、遊○○亦均證稱證人Α女確 實曾告知其前往被告住處時,遭被告強制性交一事,而與證 人Α女證述於案發後當日有前往周○○住處,將其糟被告強 制性交一事,當面告知李○○、遊○○、周○○情詞相符, 雖證人李○○、遊○○證述Α女遭強制性交細節與證人Α女 證述之情節未完全一致,然因證人李○○、遊○○本即未親 見過程,對於Α女證述之詳細內容本即會因為個人記憶能力 、時間之經過而有差異,尚難因此即認渠等證述內容係屬捏 造。故綜觀上開證人邱○○、王○○、羅○○、李○○、遊 ○○證述內容,渠等雖並未親見證人Α女前往被告住處以及 Α女在被告住處時實際發生經過,然證人Α女確實於案發後 隨即將此事以電話告知證人王○○,再由證人王○○告知證 人羅○○,復於當日深夜前往周○○住處時,將其遭被告性 侵害一事告知李○○、遊○○、周○○,而證人Α女係於案 發當日凌晨始認識被告,與被告根本無任何冤仇,且其於一 0一年七、八月間亦年僅十三歲餘,豈會為陷害甫認識之被 告,而如此工於心計先在證人邱○○面前刻意表現情緒低落 引起注意?復刻意對友人王○○、李○○、遊○○、周○○ 謊稱遭被告性侵害?且若其係為陷害被告,又何需讓其當時 之男友羅○○知悉其有隱瞞羅○○私自與被告碰面,而影響 其與當時男友羅○○之感情?是參佐證人邱○○、王○○、 羅○○、李○○、遊○○證述內容,亦堪以佐證證人Α女證 述遭被告強制性交一事,顯非憑空杜撰,其證述之憑信性、 真誠性俱無疑義,自屬可信。
(三)再者,被告之父親因被告對證人Α女強制性交一事,因此委 請友人謝○○協調,證人Α女偕同其祖母、二哥於一0一年 十一月間某日前往謝○○住處,被告則偕同其父親前往,於 洽談和解過程中被告即有坦承其違反Α女意願而強制性交乙 情,業據證人Α女祖母、Α女二哥、Α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證述明確,Α女祖母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我不知道他 是誰,我是到了對方住處才知道他是我認識的人的孫子,去 質問他們是不是真的有把Α女帶到他家,對她做什麼事,被
告母親聽到後就很緊張的叫被告回來,隔日被告跟他父親及 一名他父親的男性友人「馬仔」,我們這裡則是我、Α女及 Α女二哥,是約在被告父親友人的家,被告有無對Α女怎樣 我不清楚,我就跟他們說小孩子做錯就做錯,但是你們還是 要「回一下」,他們就問我想要怎麼處理,我就跟他們說要 彌補我們,一開始我先跟對方說那賠四十萬元,但對方說他 們沒有錢想分期,「馬仔」就說不然等被告當兵回來工作, 看每個月還多少,我聽到馬仔這樣說,就跟他說「你這樣說 實在很不對,哪有等那麼久,等他分期還,那要等到什麼時 候」,我說完這句話,馬仔就叫被告趴在地上,拿木棍連續 打被告臀部十幾下,被告現場就在哀嚎,被告後來就跪在我 前面,跟我說他真的很不對,我見狀後就跟他們說「那看你 們要怎麼處理」,接著就跟Α女、Α女二哥回家,在被告被 馬仔打的那天,我有當面問被告是否有侮辱Α女,被告當場 跟我點頭示意,是被告跟我點頭示意後,馬仔才開始打他, 在他點頭之前,並沒有任何人打他等語(見第一二0三六號 偵卷第九頁反面至第十頁);於本院證稱:Α女好幾天沒去 讀書,國中主任來找我,我找了好幾天,Α女讓我找到之後 她才說她被人侮辱很難過,想不開就在哭,回來後她哥哥問 是誰,Α女才帶我跟她哥哥去被告家找他,但被告不在去當 兵,只有他阿嬤在,我孫女跟被告阿嬤說被告那天帶她上去 ,強行污辱我,他阿嬤就打給被告父親,剛好被告父親不在 ,後來隔沒幾天,被告父親就找馬仔,馬仔聯絡我們去馬仔 家,我們這邊是我、Α女、Α女二哥一起去,被告那邊就是 他父親、被告,這是我頭一次看到被告,我跟他們說要賠四 十萬,馬仔說要分期,讓被告當兵退伍回來分期還,我跟馬 仔說事情不是這樣談的,你說用分期,我不要,我就回去了 ,在談和解那天被告一開始不想承認有強姦我孫女,Α女哥 哥就說我問你一次,有沒有你說一次就好,被告才點頭說有 ,馬仔有拿一根竹子打被告好多下,我有過去揮開馬仔不要 打被告,被告有撥我的手說「不用,就讓他打」,我有退一 步,我孫子有扶住我等語(見本院卷第七二頁反面至第八十 頁);證人Α女二哥則於偵查中證稱:當天被告已經承認有 跟Α女發生性關係,我再進一步追問被告,Α女在發生性關 係之前是否有跟他說不要,被告坦承Α女確實在現場就有明 確表示拒絕等語(見第一二0三六號偵卷第十頁及反面); 於本院證稱:當時妹妹蹺家好幾天沒回來,回來我問她為什 麼不回家,她好像說被被告強姦,她不想上課、不想回家, 因為都沒有人幫她出面如何,我就問她是誰,妹妹就帶我跟 阿嬤過去被告家,結果被告不在去當兵,就只有被告阿嬤在
,我阿嬤就跟被告阿嬤講,說等被告放假回來再說,然後才 去馬仔家,到馬仔家有我、阿嬤、妹妹,被告那邊是被告、 被告父親跟馬仔,那是我第一次看到被告,在馬仔家一開始 我就問被告有沒有強姦我妹妹,被告一直供稱沒有,我說如 果沒有那就交給警察處理,最後他自己害怕就說有,我問被 告當下是我妹妹願意,還是她有跟你說不要,被告就回答我 說我妹妹有說不要,被告一直回答沒有的時候,我有口氣不 客氣、拍桌,是馬仔跟被告講之後,被告自己才承認,被告 承認之後馬仔有拿棍子打被告,叫被告趴下,拿一根木棍然 後一直打他屁股,我阿嬤有勸他不要打了,馬仔最後才叫被 告跟我們道歉等語(見本院卷第一0六頁至第一一二頁); 證人Α女於偵查中證稱:談和解是在一位綽號馬哥的人住處 ,我這邊是我本人、我二哥及我阿嬤出席,丙○○那邊是他 本人及他父親二人出席,還有馬哥在場,一開始談時,丙○ ○都矢口否認,但我二哥聽到他這樣,很生氣的拍桌,丙○ ○就改口說有,確實有違反我的意願強行與我性交,後來我 們繼續坐下來談,馬哥就要丙○○當場下跪跟我們道歉,丙 ○○也確實當場下跪道歉,我阿嬤後來就叫丙○○起身,丙 ○○的父親也跟我們道歉,說抱歉他的兒子做出這樣的事, 我阿嬤聽到後就說我也有不對,講到後來雙方就合意拿錢和 解,因為丙○○的父親很辛苦,所以我阿嬤說有多少就賠多 少,他們現場有無談金額及金額多少我就沒有聽到等語(見 他字卷第十頁及反面);於本院證稱:本案發生不知道隔多 久我二哥知道這件事,有跟著我一起去被告家,我不知道那 天阿嬤有沒有去,後來被告有約一個叫馬哥的人,在馬哥家 談,我這邊是我跟二哥、阿嬤,被告那邊是被告、被告父親 跟馬哥,在談的時候被告原本是否認,但是我二哥有很兇的 拍他桌子,他嚇到就跟我二哥講說有,我二哥是兇他「你確 定沒有?」,後來他就跪下跟我阿嬤道歉,當天馬哥有拿棍 子打被告,我阿嬤有去阻止說不要打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 八六頁反面、第九三頁反面至第九四頁),而證人Α女祖母 、Α女二哥、Α女就談和解當日係在馬仔住處,以及雙方參 與之人員,被告在談和解時原本否認有對Α女強制性交,經 不斷質問且Α女二哥有以較兇之口氣詢問,嗣後被告始坦承 違反Α女意願為強制性交行為,且綽號馬仔之人因此有持木 棍毆打被告,Α女祖母並有出言阻止等各情,渠等證述情節 均大致相符,而被告亦不否認當時綽號馬仔之謝○○確實有 要其趴下,而以木棍毆打被告情形(見本院卷第一一九頁反 面),足信證人證人Α女祖母、Α女二哥、Α女上開證述洽 談和解情形應與事實相符,被告確實有當場坦承對證人Α女
為強制性交此一嚴重之犯罪行為,綽號馬仔之謝○○始會當 場以木棍毆打此方式教訓被告,益徵證人Α女指述被告有對 其為強制性交行為,應與事實相符。至證人Α女二哥雖於洽 談和解時有兇被告、拍桌行為,然當日在場之人員包含被告 父親及馬仔謝○○,被告在有二名男性長輩陪同狀況下,並 非人單力孤之弱勢狀態,若其並未對Α女為強制性交行為, 對於自身清白應會據理力爭,應無僅因證人Α女二哥拍桌、 較兇之語氣即承認未曾做過之事,故尚難以此即認被告係迫 於Α女二哥拍桌、較兇之語氣,始承認其未曾做過之行為。(四)至被告雖辯稱當日係就Α女祖母有倒地受傷一事為調解,調 解筆錄並未記載有強制性交行為,並以該調解筆錄及證人謝 ○○之證述為據。然查:
①被告就其與Α女祖母發生爭執情形,於警詢供稱:在Α女跟 羅○○到我家去的那天之後,羅○○跟我說Α女的阿嬤要找 我,我放假時請羅○○帶我去Α女阿嬤住處找她,羅○○把 我帶到後就先離開了,當時Α女阿嬤跟我說,我為什麼把她 孫子Α女帶出去,我跟她說我沒有,我要跟她解釋時,她就 拉我的衣服要打我,然後我就閃開,她阿嬤就跌倒受傷了, 她阿嬤就說要告我傷害,我跟她阿嬤說我又沒有推妳,是你 自己跌倒的,後來我在當兵的時候,她阿嬤本來說要告我傷 害,後來因為我叔叔馬哥跟她阿嬤有認識,希望她阿嬤不要 告我,所以有去馬哥家談和解云云(見警卷第三頁);復於 偵查中供稱:一0一年間我朋友羅○○跟我說被害人的奶奶 找我,我平時沒有跟被害人的奶奶來往,羅○○也不知道為 何被害人的奶奶會找我,後來是在我當兵放假時,我跟羅○ ○去被害人家,時間是晚上,被害人的奶奶跟我說我拐走她 的孫女,跟被害人的奶奶講話時是在她奶奶家門外,沒有進 入屋內,後來被害人奶奶手過來,作勢要抓我衣服,我就閃 開,被害人的奶奶就跌倒,現場除了我跟被害人奶奶外,還 有二到三人,都是被害人的家人,羅○○把我載到被害人奶 奶家之後,在被害人奶奶跟我說話時羅○○就離開現場等語 (見偵字第一二七四五號卷第四十頁及反面);復於本院供 稱:當時是我奶奶打電話給我,我是在軍營裡面,說他們有 去家裡找我,說我誘拐她孫女,然後我跟羅○○一起過去Α 女家,那時在場的有Α女阿嬤跟一位老阿公,阿嬤說我誘拐 她孫女,我說她沒有到我那裡去,阿嬤好像要打我,我閃開 阿嬤就摔下去,然後阿嬤就說我推她云云(見本院卷第一一 八頁反面),是被告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係羅○○告知 Α女祖母要找被告,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係其自身祖母 告知此事;另在場人員除Α女祖母之外,究係另有二、三人
抑或僅有一名阿公,前後證述亦不相符。參以證人羅○○於 偵查中證稱:「(本件事發後你有帶丙○○去找被害人的奶 奶嗎?)完全沒有;(丙○○表示他當兵放假時,你有跟他 說被害人的阿嬤要找他,所以他放假時就請你帶他去被害人 阿嬤的住處,你把丙○○帶到被害人阿嬤住處後,就先離開 了,有無此事?)沒有這件事」等語(見偵字第一二七四五 號卷第二三頁反面),是證人羅○○亦證稱並無Α女祖母欲 找被告而由羅○○轉達,復無羅○○帶同被告前往Α女住處 找Α女祖母一事,足見被告辯稱係因羅○○帶其前往Α女住 處找Α女祖母過程中,導致Α女祖母受傷因此洽談和解,顯 不可採。
②再者,Α女祖母於雙方在謝○○住處洽談和解時,始第一次 見到被告,被告未曾對其為任何傷害行為,Α女祖母步行不 方便係因膝蓋退化乙情,業據證人Α女祖母於本院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六九頁至第八一頁),而本案並非Α女或Α女 祖母前往警局報案,而係台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接獲通報,經社工介入後Α女祖母抗拒報案、不願意進行司 法程序,有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表、 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案件案情摘要 表在院可參(見他字卷錄音帶存放袋),且證人Α女祖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