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顏智鵬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吳境勳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訴字第759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 件)之記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第759 號被告兵志遠偽造文書等案件, 業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3 年5 月 13日判決被告吳境勳無罪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1 份在卷 可憑,是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前開說明,自應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其餘被告兵志遠、江定璋、鍾沛孚、吳坤龍、陳俊仁 有罪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