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67號
TNDM,102,附民,167,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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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顏智鵬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兵志遠
      江定璋
      鍾沛孚
      吳坤龍
      陳俊仁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訴字第759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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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