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370號
TPDA,102,交,370,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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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370號
原   告 張啟陽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楊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2年11月8日北市裁
罰字第裁22-AEZ90985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7日凌晨3時20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 臺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 局(下稱舉發機關)長安東路派出所員警攔停,對原告實施 酒測,原告因有「酒駕(拒測)」之違規事實,經員警製單 舉發。原告曾向舉發機關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函覆違規屬 實舉發無誤後,復於102年10月11日向被告提出申述,經被 告向舉發機關函查後,認原告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項規定,於102年11月8日以北市裁罰字第裁 22-AEZ90985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 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 處分當場交由原告簽收送達。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三、原告主張:伊於102年5月26日(原告誤載27日)晚上8時許 ,與友人喝了點啤酒後,睡覺3-4個小時,酒精成分退了, 無一點酒意,乃幫友人至銀行提款,即騎乘系爭機車回家, 至臺北市○○區○○路000號前,遭員警攔停,問伊有無喝 酒,伊據實告知,該員警即拿出酒測器對伊施以酒測,伊有 配合警方酒精濃度測試,惟吹氣多次就是氣不足,原因或是 牙齒中間有掉落,或是酒測器有問題,並非伊故意不用力吹 ,伊已吹氣至口乾無力,後來該員警即直接以拒測對伊開單 ,伊一直拜託員警再給一次機會,亦拜託員警帶伊至派出所 作測試,或作一切沒有酒醉之標準動作,該員警均不同意, 執意開單,可能該員警有個人業績,伊無法接受因而拒簽, 員警即將系爭機車扣走。伊知悉喝點酒騎車不應該,因而非 常後悔,伊於大同分局民族派出所擔任義警18-19年,喝酒



違規非常後悔,以後絕不再犯,懇請查明一切等語。並聲明 :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依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查復,執勤員 警於上揭時、地發現原告騎乘機車,因身上散發酒氣,遂予 攔檢盤查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又檢視舉發當時錄影、錄音 光碟,於測試時原告向執勤員警表示凌晨有飲酒並休息數小 時後始外出,且員警多次告知呼氣方式並親自示範酒測器檢 測程序,原告仍因呼氣量不足無法配合完成酒精濃度檢測, 員警乃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消極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之檢定,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於法並無違誤。另原告質疑 其吹氣多次就是氣不足,或是因其牙齒中間有掉落,或是酒 測器有問題一節,經舉發機關檢測所使用之酒測器係經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及使用次數範圍內, 此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可稽。再經檢視錄影光碟 ,執勤員警依內政部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 ,先給與水杯喝水,告知原告拒測之權益,並安慰原告不要 緊張,且當場示範吹氣檢測方式,惟原告吹氣不足,吹氣時 間不夠,吹氣中斷,員警仍給予酒測之機會,此與原告指稱 其一直拜託員警再給一次機會,員警仍執意開單之事實不符 。又原告曾於92年7月18日5時3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 車亦有因酒後駕車遭製單舉發之紀錄,其應知曉酒精濃度測 試之流程及方法,原告自承喝酒卻仍騎乘機車於道路上,又 自稱睡覺3-4個小時,酒精成分亦退了,沒有一點酒意,既 是如此,原告應以前次接受酒測之經驗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惟仍以上開消極不配合方式致無法完成酒測程序,顯有拒絕 酒測之事實。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為社會大眾耳熟能 詳之認知,各大媒體亦長期宣導之,原告自承為義警身份, 仍酒後騎乘機車於道路上,此行為已望罔顧其他用路人及車 輛之安全及危害交通秩序,實不足取,其主張之理由,亦不 足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 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12歲兒 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 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 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 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



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0,00 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 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行為 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前段、第67條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 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 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 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 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 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 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故若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 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 ,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㈡經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前述時、地,為警舉發「拒絕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事實,業據原告自承無訛,被告 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 ,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有舉發通知單1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 單及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在卷可查(見卷第24頁、第31- 32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本院勘驗本件酒測實施過程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 ⒈檔名:PICT004AVI
警員:有駕照嗎?
原告:有。
警員:有身分證嗎?
警員:有行照嗎?
警員:我知道,我知道你有喝,你在醉了。還是你要拒測? 你什麼時候喝的?
……
原告:晚上才喝的。歹勢啦,學長。
警員:我知道啊!還是要測啊!
原告:啊!你這樣說,難道說不行我...。
警員:我知道啊!可是你有酒駕,還是要測啊!不一定會超 過啊!
原告:要不你給我點時間。




警員:你什麼時候喝的?
原告:我是差不多12點多。
警員:我給你漱個口,好不好,雖然我覺得沒有什麼用。給 你漱個口,這樣可以嗎?
原告:可以。
警員:不要說我都沒幫你。
原告:不會啦。
警員:你漱完口,我們才測,這樣可以嗎?你說喝一點點, 也未必會超過啊!
原告:也沒多少啦!
警員:對啊!不會超過,只是我照規定要測一下,這樣子, 沒關係,你先漱個口,好不好?
警員:測是一定要測,我可以給你漱口。
原告:我是中崙的義警。
警員:你先喝水。
原告:可不可以不要測。
警員:不好意思啦!現在酒駕就是要測。
警員:你先不要講,你先漱口。
原告:我就住這邊附近而已,在不到3分鐘就到了,都是自 己人。
警員:歹勢啦!
原告:不要測啦!
警員:你先聽我說,如果你真的覺得你喝很多會超過,就拒 測。可是拒測要罰9萬,還要扣車;駕照吊銷3年不得 考領;還要道路安全講習,你自己考慮。我沒有說你 一定要測,你也可以不要測,只是你拒測要罰9萬、 要扣車開單、駕照吊銷3年,你自己考慮。我不勉強 你,如果你不要測,直接跟我說。你先漱,把水喝完 ,沒關係。你考慮,如果你覺得有可能會超過就不要 測,就拒測,可是要罰9萬,你自己考慮,我不勉強 你,不要說我沒跟你講。
原告:我12點多才喝的。
警員:你自己考慮。我覺得聞起來酒味只有一點點,應該是 不會超過,可是你拒測的話,就是要罰9萬。
原告:我當義警已經20年了。
警員:我剛剛跟你說的,你自己考慮。
警員:我知道,我知道,你自己評估。照規定還是要測。你 自己考慮一下,我不勉強你。
原告:我知道,可不可以不要測。
警員:沒辦法,這裡是台北市,喝酒騎車怎麼可能不測?你



不要為難我。
原告:都不能講一下情。
警員:酒駕沒辦法。
原告:可是我12點多才喝的。
警員:我知道。
警員:你水喝完再測。
原告:我住旁邊而已。
警員:那沒有關係,喝酒本來就不能騎車。不一定會超過, 你緊張什麼。
原告:不是說緊張。
警員:我跟你說不測是不可能的,你不要跟我說什麼,那是 沒效的。
原告在喝水。
原告:你是哪一個所的?
警員:長安東。
原告:我是松山中崙所的義警。
原告繼續在喝水...,原告喝完水,員警拿出未拆封之吹嘴 器對原告說:這是新的,沒有吹過嗎?
原告:沒吹過。
警員:我跟你講,先拆開。
警員:阿伯,慢慢吹。員警並示範吹氣給原告看。 警員:我說停,你再停。
員警將酒測器讓原告拿著。
原告:你可不可以給我15分鐘。
警員:已經15分鐘啦!
原告:那有!
警員:阿伯!我跟你講有漱口的不用15分鐘,15分鐘是說 你剛喝,到給你15分鐘休息。你是12點喝的,現在要 3點了,照道理我可以對你直接測,不用說再給你15 分鐘,阿伯,我從攔你下來,早就超過15分鐘,你又 喝了水,你不能說我要一直再等下去,你如果認為會 超過就拒測,不要讓費大家的時間。
原告:如果我拒測?
警員:9萬元,你自己考慮。
警員:不一定會超過,有可能沒超過,沒超過你就可以回去 了,你自己考慮。
原告拿酒測器對嘴。
警員:來深呼吸,用力吹,用力,氣沒有吹出來,沒有。 用力,不要停。你不要這樣,如果你不要測,直接跟 我講。




原告:我要吹。
員警再度讓酒測器讓原告吹,並說:用力吹出來,沒氣,沒 有,沒有,沒有。原告嘴離開酒測器後,又再度吹,...。 警員:沒有。
原告嘴離開吹嘴器。
警員:你看我,你看我。員警示範給原告看,並將手置於原 告嘴前,原告對著吹。
警員:對。
員警並將酒測器再讓原告吹,並說:用力吹,原告嘴離酒測 器。
員警:吹氣,不是吸氣。
原告:我有吹啊!我有吹啊!
原告再度吹氣,員警將手置於酒測器前。
警員:我這裡就沒氣啊(警員將手置於吹嘴前方),大力一 點,大力一點,沒有。阿伯,你的自己拿著,我示範 一次給你看,我示範給你看,下一次你再這樣,就視 同拒測。你看我吹,深呼吸,你看,這樣就有了,像 我這樣大力吹,氣吹出來,你看,酒測值0.00(警員 拿另一吹嘴器裝於酒測器,並示範吹氣給原告看)。 阿伯換你了,你氣沒吹出來,就視同拒測。像我剛剛 這樣吹,來(原告再度吹酒測器),用力吹。用力, 再來,再來,(原告中斷吹氣)吹氣不夠,要久一點 (原告吹酒測器),(原告再度吹酒測器)深呼吸, 用力吹,再來,再來,(原告又中斷吹氣)你要持續 ,持續不要停,(原告再度吹酒測器)深呼吸,用力 吹,用力,再來,再來(原告又中斷吹氣),你這樣 氣不夠,吹氣不足,你不能說我有吹,我有吹,你氣 感應不到,就視同拒測。氣吹大力一點,你不要消極 不配合,視同拒測,不要說我威脅你,是機器測不出 來,你氣不夠,當然測不出來,(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大力一點,來,深呼吸,用力吹,再來,再來,再 來(原告中斷吹氣),不夠,要久一點,久一點,久 一點。(原告:已經吹很久了)我吹就可以,你吹就 不行,我剛才有示範過給你看。(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來,深呼吸,用力吹,再來,再來,再來,不夠( 原告中斷吹氣),阿伯,如果你不要測,直接跟我講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大力一點,深呼吸,用力吹 ,用力,再來,再來,再來,不夠(原告中斷吹氣) 。阿伯,你的行為視同第一次拒測。我再給你一次機 會,再不行,我就當作你拒測,不要浪費大家時間(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深呼吸,用力吹,再來,再來 ,再來,再來(原告中斷吹氣),再來,還是不夠。 原告:我就吹沒力了。
警員:沒辦法,那只好視同拒測。
原告:我難道沒有跟你吹?
警員:你有吹,可是氣不夠,不夠就視同拒測。 警員:吹久一點。
原告:是要吹多久?
警員:(原告再度吹酒測器)來深呼吸,用力吹,再來,再 來,再來,再來(原告中斷吹氣),不夠,又是不夠 ,再來一次。
原告:我就12點多才喝的,睡到剛剛才起來。 警員:來深呼吸(原告再度吹酒測器),用力吹,再來,再 來,再來(原告中斷吹氣),你氣要持續,你不要吹 一口又停,氣就會不足。持續,持續,(原告再度吹 酒測器)深呼吸,用力吹,再來,再來,再來,再來 ,再來,不夠,不夠,不足,阿伯,你這樣我直接視 同你拒測好了。
原告:我已經吹到沒力了,就沒有酒精味,你是要給我吹到 怎樣?我12點多喝的,現在已經3點,我睡一睡才回來 ,已經這麼久了,我不是隨便亂講,我已經吹到沒力 了,還叫我一直吹,我吹到沒氣了。
警員:阿伯,不能這樣講。
原告:有吹,你還說我沒吹,難道一定要吹到?我就有吹, 不是沒有。
警員:阿伯,你不能這樣講。消極不配合視同拒測。 原告:我難道沒有吹?
警員:我再給你一次機會。不要停,深呼吸,用力吹(原告 再度吹酒測器)(00:18:26-00:18:31原告中斷 吹氣)沒有,連氣都沒有。
原告:你沒有聽到?(指原告吹氣聲)
警員:我機器感應不到沒有用。你氣要吹到管子裡,我剛剛 已經示範過給你看了,(原告再度吹酒測器)來,深 呼吸,用力吹,再來,再來,再來,(00:18:51- 00:18:55原告中斷吹氣)阿伯,你是不是想拒測? 員警讓原告自己手持酒測器,原告再度吹氣。
警員:深呼吸,用力吹,再來,再來(00:19:11-00:19 :21原告中斷吹氣),氣不要斷,一斷就吹氣不足。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警員:再來,再來,再來,不夠(00:19:35-00:19:42



原告中斷吹氣)。
原告:我已經吹很久了,我難道沒有吹?不能這樣子做,你 說我今天沒有吹、沒有聲音,我都已經吹這麼久,不 然你是要怎樣才說我有吹。
警員:阿伯,第一次拒測。
原告:什麼第一次拒測?...
警員:阿伯,我跟你講,我再給你兩次機會,我就開單了, 程序就是3次,第1次就算是拒測了。你自己考慮好, 深呼吸,用力吹,我剛剛已經示範過給你看了,機器 沒有問題,氣不足是你的問題。
警員又再度示範吹氣給原告看。00:21:10原告再度吹酒測 器。
警員:來深呼吸,用力吹。00:21:14原告又因氣不足而中 斷吹氣。
警員:不夠。
原告:不然你示範給我看。
警員:我剛剛已經示範給你看過了。
00:21:30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警員:再來!再來!
00:21:33 原告又因氣不足,中斷吹氣。 警員:你不要中斷啊!我直接算你第二次拒測,我再給你一 次機會。你有吹,你要吹進來,你這樣子視同消極不 配合。我剛剛已經示範給你看過啦!來來來,我們不 要用講的,用講的沒有用,氣吹進來,不要停,來!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00:22:09-00:22:14原告氣 不夠中斷吹氣)我再給你一次機會,你不要再講了, 我再給你一次機會,氣吹進來,大力吹原告再度吹酒 測器。
警員:大力吹,再來!再來!再來!...不要中斷,你一直 中斷(原告氣不夠中斷吹氣),這第3次了。
原告:我難道沒有吹?我沒有配合你?
警員:我現在跟你說,你三次拒測,我已經可以跟你開單了 。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你再不吹進去,不好意思 ,我就跟你開單,好不好?不要再講了,你自己考慮 ,我現在可以開你單,不過我還可以給你最後一次機 會,因為我剛剛已經示範給你看,機器是沒問題,你 氣要吹進去才算,有聲音沒有用。你要我再示範一次 給你看嗎?可以啊!你不要再說你不會。(員警示範 給原告看)看我,深呼吸(員警用力吹),我沒有斷 ,它就顯現的出來(員警拿酒測器讓原告看吹氣結果



)。再給你一次機會,我現在已經可以給你開單了, 你現在知道你的狀況嗎?你氣再吹不進來,我已經示 範二次了,你氣再吹不進去我也沒辦法。00:24:17 原告再度吹氣。
警員:深呼吸,再來!再來!再來!(00:24:25原告中斷 吹氣)。我再給你一次機會,氣吹進去,吹久一點, 像剛剛那樣吹大力一點。
00:24:43原告再度吹氣。
警員:深呼吸,用力,再來!再來!再來!不夠,(00:24 :49原告因氣不夠而中斷吹氣)你不要再吹了啦!一 中斷就等於沒有,我再給你最後一次。
00:25:00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警員:再來!再來!再來!
00:25:04原告因氣不夠而中斷吹氣。
原告:我有拼命吹。
警員:我再給你一次機會。
原告:如果我沒有吹,那就是我的不對。
警員:那你氣要吹進來啊?機器要感應的到。
原告:我就沒有酒精,你要我怎樣感應?
警員:跟那沒有關係,有沒有酒精是機器判定,你氣沒有吹 進去,它沒辦法感應,不是有沒有酒精的問題,你氣 沒有吹進去它感應不到。
原告:我有吹進去,有聲音。
警員:我再給你最後一次,你自己拿。
00:26:08 原告手持酒測器吹氣。
警員:再來!再來!...。
00:26:13 原告中斷吹氣。
原告:我有吹氣。
警員:你氣不足啊!為什麼你吹氣就不足,我吹氣就OK,機 器沒有問題啊!來,再給你一次,你自己用嘛! 00:26:41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警員:大力一點,深呼吸,用力吹,再來!再來!再來!不 夠。00:26:47原告中斷吹氣。
警員:阿伯,我直接開你單。
警員:深呼吸,用力吹,並示範給原告看。
警員:氣灌進去,它才感應得到,好不好?
00:27:56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警員:深呼吸,用力吹,再來!再來!再來!
00:28:01 原告又因氣不足,吹氣失敗。 00:29:28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原告:我都已經吹到嘴乾了。
警員:跟那沒有關係,這是吹氣,跟乾不乾沒有關係。我剛才 已經給你喝水。
00:29:31原告吹氣失敗。
⒉檔名:PICT004AVI
00:00:20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00:00:24 原告因中斷致吹氣失敗。
警員:你不要中斷啊!
原告:我不是沒吹,我也有配合你啊!我一直吹啊!吹到我無 力。
警員:慢慢吹,不要斷。
原告:我不是說不要配合你。
警員:不要斷,不要斷,我們想辦法把氣吹進去。 00:00:54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00:00:58 原告吹氣失敗。
00:02:21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00:02:26 原告吹氣失敗。
原告:我都有配合你吹,我一直都有吹啊!
00:03:03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00:03:07 原告因吹氣中斷而失敗。
00:03:25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00:03:29 原告因吹氣中斷而失敗。
00:03:49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00:03:56 原告吹氣失敗。
00:04:24 原告再度吹酒測器,
00:04:28 原告吹氣失敗。
00:04:41-00:11:39原告共計吹酒測器11次,均因中斷 致吹氣失敗。
期間(00:07:02)警員示範吹氣給原告看,並讓原告對著 警員手吹一次。
(00:07:11)警員對原告說:阿伯,我跟你講為什麼吹氣 不足,你不要再吹回來,我要你深呼吸,你不要吹一下又呼 ,這樣當然會斷掉,我要你這樣(警員當場吹氣示範給原告 看),你慢一點吹沒關係,但氣不要斷。
(00:13:00)警員:我在你身上聞到濃厚的酒味,你不要 說什麼你沒有酒精成份,好不好?你剛才就是有喝酒。 00:13:21-00:18:16原告共計吹氣9次均失敗。 期間員警告知原告其前面氣吹太小,中間又中斷,再怎麼讓 原告測,原告都會測氣不足,並示範第三次酒測器給原告看 (00:15:19-00:15:40)。』等情,有錄影光碟及勘驗



筆錄可按(見卷第51-60頁)。由前開本院勘驗採證光碟之 內容可知,原告於102年5月27日凌晨3時20分許,確於飲酒 後騎乘系爭機車,於臺北市○○路000號前,為舉發機關之 員警攔停,並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又觀諸上 揭酒測之過程,員警有依規定先確認原告飲酒結束之時間, 並讓原告漱口,且告知與指導原告應如何吹氣等測試步驟, 及如未實質配合進行酒測會有如何之法律效果,業已符合法 定程序並善盡告知義務,甚至耐心讓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達50餘次,原告均因吹氣不足、吹氣時間不夠或吹氣中斷, 致測試失敗。復依本院勘驗錄影光碟顯示:在整個舉發過程 中,原告與員警對話時,略顯氣憤,並大聲講話,中氣十足 ,並未見有何氣虛或呼氣不順暢之異狀,足見原告並無不能 適量吹氣之情事,益徵原告當時並未依警指示適量吹氣,致 測試失敗。衡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既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 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其設計上自係以簡易 為原則,亦即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完成檢 測,當不致要求受測者需配合施行高難度之動作始能致之, 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故意以唇、舌抵住吹管或其他 方式減少吹氣進入儀器,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 再參以原告曾於92年7月18日5時3分許,即因有「酒後騎車 」遭員警製單舉發之紀錄,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違規查 詢報表、本院電話紀錄附卷足憑(見卷第40、62頁),原告 自當知曉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吹氣之方法,然原告於上揭 時、地經警攔檢後,均以中斷吹氣、吹氣不足或吹氣時間不 足等方式,致酒測器因原告吹氣量不足,無從檢測量定酒精 濃度之數據,堪信原告有以消極方式規避接受警員之酒精濃 度測試檢定,灼然明甚。原告主張其有全力配合員警作業, 並無拒絕酒測之意云云,殊無可採。至原告主張係因牙齒中 間有掉落致氣不足云云,惟受測者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係將 吹嘴器含於嘴內呼氣,是中間牙齒掉落與能否適量吹氣未見 有何具體關連,原告之主張,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㈣又本件施測之呼氣酒精測試器,規格為電化學式,儀器器號 為ADRC-0293,檢定日期為102年4月13日,通過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國家標準檢驗合格(檢定合格單號:MOJA0000000) ,具有高度準確性,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在卷可參(見卷第34頁),與原告上揭時、地之 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所列:標準檢驗局合格證號MOJA0000 000、儀器編號ADRC-0293相符(見卷第31頁),足認該檢定 合格證書所載之儀器,即為本件所使用之酒測儀器,且檢定 合格證書亦載明儀器有效期限至103年4月30日或使用次數達



1,000次者,本件102年5月27日凌晨3時20分許,酒精濃度測 定值列印單顯示案號為45、46、47(見上頁),即至102年5 月27日原告接受酒測前,該儀器使用至第44次,未逾有效次 數,益徵本件警察於102年5月27日持以對原告實施酒測之呼 氣酒精測試器,係由經濟部標準局檢驗合格,並在檢定有效 期限內、使用次數未達1,000次,而無故障之虞。另參之前 開採證光碟可知,舉發員警曾3次以該酒測儀器呼氣示範予 原告看,而其呼氣結果該酒測儀器顯示之酒測值均為0,足 證本件對原告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所使用之酒測儀器運作正常 。堪認原告受測時所吹氣之呼氣酒精測試器係正常可以測試 使用之狀態,並無故障而導致原告無法完成酒精濃度測試。 原告主張酒測器有問題云云,自難採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於前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有「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 ,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從而,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 原處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所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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