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234號
TPDV,103,除,1234,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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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邱美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3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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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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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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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小南國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103年3月15日│11,500元 │AE0000000 │
│ │ │行 │ │ │ │
├──┼───────┼─────────┼──────┼─────────┼─────┤
│002 │小南國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103年3月31日│11,500元 │AE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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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南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