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177號
TPDV,103,除,1177,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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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楊明菊(即陳滄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 4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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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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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0-0000000-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0-0000000-0│1 │784.1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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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