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161號
TPDV,103,除,1161,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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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華盈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佰欽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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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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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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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旭騏有限公司 黃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102年11月15日 │200萬元 │BQ0000000 │ │
│ │哲 │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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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盈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