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奇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豪
訴訟代理人 連秋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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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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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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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 │102年10月31日 │5,250元 │FA0000000 │
│ │限公司 │松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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