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銘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華南商業銀行│102年12月10日 │34,400元 │GD0000000 │
│ │行 管國霖 │民生分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