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135號
TPDV,103,除,1135,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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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言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潘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8號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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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3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維恆實業有限│第一商業銀│102年12月31日 │60,000元 │FA0000000 │
│ │公司 陳治平│行敦化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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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