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123號
TPDV,103,除,1123,201407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王元忠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 理 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 501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6 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2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1 │1000│
├──┼───────────────┼──────────┼───┼──┤
│0002│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42 │
├──┼───────────────┼──────────┼───┼──┤
│0003│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131 │
├──┼───────────────┼──────────┼───┼──┤
│0004│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50 │
├──┼───────────────┼──────────┼───┼──┤
│0005│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52 │
├──┼───────────────┼──────────┼───┼──┤
│0006│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4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1/1頁


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