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桐崗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 理 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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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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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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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33025-0 │股票│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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