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098號
TPDV,103,除,1098,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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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徐千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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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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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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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0-0000000-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0-0000000-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0-0000000-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4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0-0000000-0│1 │533.6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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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