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078號
TPDV,103,除,1078,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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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廖建和即禾田工程行
代 理 人 陳淑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10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4月8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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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0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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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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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詠室內裝修設計工│華南商業銀行│102年9月5日 │53,445元 │DD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江順燃│公館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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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圃室內裝修設計工│華南商業銀行│102年9月5日 │32,550元 │DD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李鎮川│公館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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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