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11號
TPDV,103,金,11,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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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趙萬富 
被   告 黃佳頤 
上列當事人間因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附民字第168 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佳頤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在址設臺北市 民族東路之「力天投顧公司」(未辦理公司登記,原址設臺 北市○○○路0 段00巷0 號,原名「力天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力天公司)任職,負責以電話招攬投資人加入會員 支付會費以操作股票。任職期間因操作股票失利蒙受虧損, 遂起意假藉「代客投資『股票』及『臺股股價指數期貨交易 』(下稱臺指期)」之名義,誘騙投資人交付款項,再將之 挪移佯為其他投資人之獲利款。被告即自98年間起,利用任 職力天公司期間取得之會員資料,及利用投資人相互介紹加 入之方式,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李 佳頤」或「佳頤LEE (李)」之假名自稱,向原告趙萬富等 投資人佯稱其有證照能代為操作股票及臺指期、每月保證獲 利10%至30%、獲利對分,而假藉投資名義對渠等詐騙投資 款項,致原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分別於99年12月14日至10 1 年1 月17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歷次匯款共新臺幣(下同) 656 萬4,150 元至已為被告掌控之不知情之訴外人黃欵(係 被告之姊,另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設於中華郵政碧潭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被告挪移至其他投資人佯 為「投資獲利款」或由被告提領一空花用殆盡,實際上被告 並未為各投資人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買賣投 資股票或臺指期,復被告以投資獲利匯還原告之金額僅有14 0 萬7,035 元,是被告因此自原告共獲得515 萬7,115 元之 不法利益,上情經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判決被告犯 詐欺取財罪,就詐欺原告部分犯行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嗣 被告上訴,現由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 號案件審理中,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5 萬7,115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同意原告之請求,當庭為認諾之 意思表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103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時,就原 告全部請求為認諾(見本院103 年度金字第11號卷第98頁)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515 萬7,11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 年 5 月8 日(見本院102 年度附民字第168 號卷第14頁送達證 書;原告起訴狀誤載為102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因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 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
│編號│匯款日期 │金額 │
│ │(民國)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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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2月14日 │60萬元 │
├──┼───────┼─────┤
│ 2 │99年12月14日 │40萬元 │




├──┼───────┼─────┤
│ 3 │100 年1 月20日│4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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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 年2 月14日│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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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 年3 月23日│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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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 年5 月18日│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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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 年6 月15日│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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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 年9 月13日│6萬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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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 年11月15日│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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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 年11月15日│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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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