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95號
CYDV,90,重訴,95,200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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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亮宏
  送達代收人 李得銘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以裁定限期命 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杰正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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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