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亮宏
送達代收人 李得銘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以裁定限期命 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杰正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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