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79號
TPDV,103,重訴,379,201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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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劉利記
法定代理人 劉新泰
      劉新昌
      劉新強
      劉新川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華宗劉偉宗間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
劉新吉劉文華徐國賢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受告加人之法律上地位,因 當事人一造之敗訴,依該判決之內容(包括法院就訴訟標的 之判斷,及判決理由中對某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將 直接或間接受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不利益者 。若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名譽上利害關 係者,即則不得為訴訟參加。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劉新吉劉桂華劉文華與相對 人之父即劉守仁生前有借貸關係,而有借款尚未獲得清償, 並有劉守仁生前所簽發而未經兌現之支票及確定之支付命令 ,因相對人拋棄繼承,故在劉守仁過世後,除所遺留之財產 外,劉新吉劉文華徐國賢無從對其繼承人再主張請求返 還借款之權利,是如本件訴訟相對人勝訴,則劉新吉、劉文 華、徐國賢等人對相對人亦應得主張前開借款權利,即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此聲請將訴訟告知劉新吉劉文華、徐 國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劉新吉劉文華徐國賢因與劉守仁間借貸 關係而生之借款債權,聲請告知訴訟,惟本件訴訟係在審理 相對人對聲請人有無派下權而得請求給付派下財產出售之分 配款,與劉新吉劉文華徐國賢對相對人有無借款債權存 在無涉,難認劉新吉劉文華徐國賢與本件訴訟有何法律 上利害關係,執此,無從認定本件判決效力及於劉新吉、劉 文華、徐國賢或對劉新吉劉文華徐國賢於私法上地位有 何利益或不利益之影響,聲請人之聲請顯屬無據,無從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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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