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46號
TPDV,103,重訴,146,201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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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劉秉溫
      許書慧
      許慧敏
      李素珠
      林啟明
      林東宥
      張玉桂
      李德強
      葉士誠
      尹菁萍
      陳思如
      陳瓊英
      陳淑冠
      林麗琴
      蕭萬德
      邱森銘
      朱學正
      徐靖茹
      徐靖翔
      唐浣青
      吳健湘
      劉瑞英
      余騰耀
      郭文仁
      賴水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姜耀曾
被   告 李家東
      李俊德
      李文斌
      李文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為文
被   告 大唐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勝松
訴訟代理人 陳塗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65,3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物即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0 地號、同小段294 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65,000 元,則系
爭土地之價額為71,540,000元(計算式:365,000 元×196 平方
公尺=71,5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
1,552 元,原告僅繳納365,320 元,尚欠276,23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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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唐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