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劉秉溫
許書慧
許慧敏
李素珠
林啟明
林東宥
張玉桂
李德強
葉士誠
尹菁萍
陳思如
陳瓊英
陳淑冠
林麗琴
蕭萬德
邱森銘
朱學正
徐靖茹
徐靖翔
唐浣青
吳健湘
劉瑞英
余騰耀
郭文仁
賴水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姜耀曾
被 告 李家東
李俊德
李文斌
李文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為文
被 告 大唐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勝松
訴訟代理人 陳塗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65,3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物即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0 地號、同小段294 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65,000 元,則系
爭土地之價額為71,540,000元(計算式:365,000 元×196 平方
公尺=71,5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
1,552 元,原告僅繳納365,320 元,尚欠276,23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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