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07號
TPDV,103,訴,2507,20140722,1

1/1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旻諳
被   告 陳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