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82號
TPDV,103,訴,2182,2014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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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珮君
被   告 菊潭企業社即王憲生
      陳詩輝
      劉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與理由欄第二頁第二十四行關於日期「103 年3 月416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3 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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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