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629號
TPDV,103,聲,629,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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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何雲隆
      廖月群
      何玉英
      巫福昌
      何萬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月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榮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選任相對人
即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榮陞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八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龍澧國際有限公司提起確認 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惟因相對人公司已無代表人可 代表應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選任 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第三人藍丕澤一人成立之有限公司,藍丕澤 業於102年2月22日死亡,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訴訟, 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相對人行使代理權,聲請人聲請為相對 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下稱美的世界公司)選任特別代 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藍丕澤設立美的世界 時報有限公司,係作為「美的世界集團」以多層次傳銷方式 招攬不特定人收取投資款之使用,陳榮陞為該集團位於新北 市樹林地區大盤經銷商,復為本件被告,應就聲請人對相對 人美的世界公司本件請求知之甚詳,是本院認選任陳榮陞為 本件訴訟之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 依法選任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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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