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許秋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堃、陸介康間因103年度聲字第513號停止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聲請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及合法之法定代
理人之印章。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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