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513號
TPDV,103,聲,513,201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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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許秋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堃陸介康間因103年度聲字第513號停止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聲請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及合法之法定代
  理人之印章。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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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