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150號
TPDV,103,消債補,150,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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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夏文忠
代 理 人 邵良正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1)×10×34=1,0 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1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 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有一輛普通重型機車,請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



、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並說明該機車為何未記載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亦應說明該機車是 否為聲請人生財必要工具。
七、依聲請人檢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為達梭電機有限公司 股東,請聲請人說明達梭電機有限公司何時解散?是否已完 成清算?聲請人有無受分配剩餘財產?若有,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前置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 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 金額之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理賠 等相關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 ,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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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梭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