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150號
TPDV,103,法,150,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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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郭江龍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護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護基金會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第4 屆第3 次董事會會 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 條第3 款及第11條第3 款,並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
三、經查,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護基金會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4 屆第 3 次董事會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 年7 月1 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同意變更等情,有聲請人 提出之法人登記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文、董事會議紀錄 、董事會議簽到單、捐助章程及對照表等在卷足稽。經核,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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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