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228號
TPDV,103,建,228,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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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8號
原   告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   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謝秀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證(見 本院卷第3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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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