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3年度,25號
TPDV,103,家調裁,25,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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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怡妃
相  對  人 陳梓睿
兼法定代理人 王永瀚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相對人陳梓睿非聲請人自相對人王永瀚受胎所生之婚生子。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 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否認子女事件, 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 瀚於民國102年4月24日離婚,聲請人於103年2月14日產下相 對人陳梓睿,但陳梓睿王永瀚並無血緣關係之事實並不爭 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 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 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能證明為非婚生子女 者,得於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為民法第 1062條第1項、1063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主張 與王永瀚於 92年9月22日結婚,102年4月24日離婚,聲請人 於離婚後在103年2月14日產下陳梓睿陳梓睿雖受婚生之推 定,惟係聲請人與訴外人王宣凱所生,與王永瀚間並無血緣 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3至4頁), 且為王永瀚所不爭執。又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陳梓睿王永瀚及訴外人王宣凱進行親子血緣鑑定,鑑定結果研判王 永瀚不可能為陳梓睿之生父,王宣凱極有可能為陳梓睿之生 父,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足參(見本 院卷16至19頁),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從而,聲請人 請求確認陳梓睿非聲請人自王永瀚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即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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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