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435號
TPDV,103,家聲,435,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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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唐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17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唐鄭美貞之子,為瞭解相對 人唐鄭美貞監護宣告事件進度狀況,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相對人唐鄭美貞之子乙節,有聲請人之 戶口名簿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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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