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401號
TPDV,103,家聲,401,201407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一百八十六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莫樹傑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死亡,茲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函、被繼承人莫樹傑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為憑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