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884號
TPDV,103,司繼,884,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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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柯英敏
      柯金池
      柯梅枝
      柯慧玉
      柯小萍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被繼承人柯金堂之子輩繼承人柯志耀、柯泓佑是否有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三)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柯志耀、柯泓佑之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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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