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939號
CYDV,106,繼,939,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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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余翠娟 
      吳淑梅 
      吳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繼承人(即余日春之父、母、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
  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通知書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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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