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余翠娟
吳淑梅
吳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繼承人(即余日春之父、母、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
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通知書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