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2173號
TPDV,103,司票,12173,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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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173號
聲 請 人 徐源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IDIK SURYON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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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