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66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霖環保有限公司、陳信良、董搏翰、范國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聲明事項及事實理由(本票兩張請分別陳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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