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1663號
TPDV,103,司票,11663,201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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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66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霖環保有限公司陳信良董搏翰、范國
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明事項及事實理由(本票兩張請分別陳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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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霖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