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林宏霖
吳珮瑜
王郁雯
王郁琳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雷遠
郭雅莉
聲 請 人 李宗孟
李旭民
李哲慶
謝昀芸
謝昀容
謝奇霖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兼聲請人 林相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王郁雯、王郁琳,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雷遠、郭雅
莉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正本,及郭雅莉最新印鑑證明正
本。
二、提出繼承人陳旦璟、陳昶坤、陳盈婷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
本,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
整戶籍謄本(可持本通知書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