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785號
CYDV,106,繼,785,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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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林宏霖
      吳珮瑜
      王郁雯
      王郁琳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雷遠
      郭雅莉
聲 請 人 李宗孟
      李旭民
      李哲慶
      謝昀芸
      謝昀容
      謝奇霖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兼聲請人  林相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王郁雯王郁琳,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雷遠、郭雅
  莉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正本,及郭雅莉最新印鑑證明正
  本。
二、提出繼承人陳旦璟、陳昶坤陳盈婷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
  本,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
  整戶籍謄本(可持本通知書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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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