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家昭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代 理 人 陳志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郭芊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偉介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李昇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張家昭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3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 之財產,即如附表所示之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 333股,業經本院拍賣得款新台幣(下同)78,000元,勞工 保險退休金34,341元部分,則由債務人自行提出、到院繳款 ,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 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 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 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附表┌──┬─────┬─────┐│ │ │ ││ │ 名 稱 │ 金 額 ││ │ │(單位:新台││ │ │ 幣/元) │├──┼─────┼─────┤│ 1 │民間全民電│78,000 ││ │視股份有限│ ││ │公司股票 │ ││ │3333股 │ │├──┼─────┼─────┤│ 2 │勞保退休金│34,34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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