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187號
TPDV,103,司催,1187,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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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付款銀行之代收入傳票。
二、請陳明正確之票據號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聲請狀之記
  載不符),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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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