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聲 請 人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卿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付款銀行之代收入傳票。二、請陳明正確之票據號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聲請狀之記 載不符),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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