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180號
TPDV,103,司催,1180,2014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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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永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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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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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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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健安藥局 │第一商業銀 │103年5月31日│6,900元 │FA0000000 │
│ │黃祥益 │行景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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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繆芊蓁 │第一商業銀 │103年4月30日│5,000元 │FA0000000 │
│ │ │行木柵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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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謝堃源 │兆豐國際商業│103年4月30日│6,600元 │AA0000000 │
│ │ │銀行安和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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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林志昌 │臺灣銀行 │103年5月31日│7,900元 │AG0000000 │
│ │ │松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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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羅浩展 │台中商業銀 │103年5月10日│3,300元 │SSA0000000│
│ │ │行松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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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陳武雄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6月30日│7,900元 │KT0000000 │
│ │ │銀行永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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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林讓伯 │陽信商業銀 │103年6月30日│6,750元 │AE0000000 │
│ │ │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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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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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