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154號
TPDV,103,司催,1154,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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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迪孫恩琪(即林
      陳秀鑾之繼承人)
前列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迪孫恩琪(即林陳秀鑾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附大同華映聯合股務課(函)受文者:林蔚山(即林陳
  秀鑾之繼承人),與聲請狀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
  迪、孫恩琪(即林陳秀鑾之繼承人)記載不同,請陳明正確
  之。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若其他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同時補具法定代理
  人之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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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