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迪、孫恩琪(即林
陳秀鑾之繼承人)
前列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迪、孫恩琪(即林陳秀鑾之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附大同華映聯合股務課(函)受文者:林蔚山(即林陳
秀鑾之繼承人),與聲請狀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
迪、孫恩琪(即林陳秀鑾之繼承人)記載不同,請陳明正確
之。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若其他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同時補具法定代理
人之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