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伍萬柒仟陸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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