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966號
TPDV,103,司促,16966,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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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債務人王華生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14,187元整。(二)利息
  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三)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
  臺幣114,18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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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