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74號
TPDV,103,司促,16874,2014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連慈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慈妏發 給支付命令,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 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詎聲請人未陳明其讓與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費用等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方式、金額各若干 元,逕以該受讓總額列為本件請求本金,核其聲請洵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