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裕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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