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淺井邦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達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總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承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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