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麗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賢修(即徐添財之繼承人)
徐中玉(即徐添財之繼承人)
徐振修(即徐添財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桂英
一、債務人於在繼承被繼承人徐添財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