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674號
TPDV,103,司促,16674,201407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麗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賢修(即徐添財之繼承人)
      徐中玉(即徐添財之繼承人)
      徐振修(即徐添財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桂英
一、債務人於在繼承被繼承人徐添財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