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蘋鍹(原名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
(一)債務人陳蘋鍹(原名陳淑美)於民國93年09月22日向債
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22日起至民
國110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21
日止累計104,690元正未給付,其中103,862元為本金;
827元為利息(2014/6/22~2014/07/21);1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