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655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忠慶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72%│
│ │119542│ │7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忠慶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22%│
│ │113796│ │7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557號)
(一) 債務人游忠慶於民國100 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1,
258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07 年02
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2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7月21日止累計
122,48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9,542 元為本金;2,641
元為利息(2014/6/3~2014/07/21) ;3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游忠慶於民國100 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4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07 年02
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2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7月21日止累計
116,644 元正未給付,其中113,796 元為本金;2,548
元為利息(2014/6/4~2014/07/21) ;3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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