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452號
TPDV,103,司促,16452,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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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郁琳
      徐游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452號)
  (一)緣債務人徐郁琳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
     人徐游瑞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29萬9,485 元整。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
     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郁琳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8 萬8,612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徐游瑞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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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