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1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麗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在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阿里餐廳之營業登記資料。二、請確認債務人究為鄭在烈或阿里餐廳。三、陳明請求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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