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419號
TPDV,103,司促,16419,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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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在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阿里餐廳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請確認債務人究為鄭在烈或阿里餐廳。
三、陳明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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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